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杰与周国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周国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初1541号原告:杨杰(又名杨山杰),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周国领,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杨杰与被告周国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国领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及利息;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6日,被告周国领向原告杨杰(又名杨山杰)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日借山杰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借款人:周国领,时间为2013年6月16日”并口头约定利息为3分,原告杨杰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被告周国领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村委会证明、南关派出所证明各一份;借条一份;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适格当事人,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借3万元至今未还。二、户籍注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曾经双户口,原虎岗乡腰刘庄行政村周庄村户籍注销,现户籍在郸城县南关派出所,户籍名为杨杰,是本案的原告。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陈述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杨杰(又名杨山杰)与山杰系同一人,2013年6月16日被告周国领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日借山杰30000元整(叁万元整),借款人:周国领,2013年6月16日”。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律师费,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国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杰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国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杨宝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