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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福堂申请执行徐满生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堂,徐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堂,又名李二小,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徐满生,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堂与被执行人徐满生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满生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井信用社6230513110000041420账户被我院依法冻结,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满生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井信用社623051311000004142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