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福堂申请执行徐满生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堂,徐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堂,又名李二小,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徐满生,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堂与被执行人徐满生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满生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井信用社6230513110000041420账户被我院依法冻结,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满生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井信用社623051311000004142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