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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俊峰申请振执行张锐娥、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峰,张锐娥,王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峰,女,汉族,47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张锐娥,女,汉族,44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44岁,现住同上,系张锐娥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王俊峰申请振执行张锐娥、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