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玉西与王荣珍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西,王荣珍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366号原告:刘玉西,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王荣珍,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玉西与被告王荣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玉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西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刘玉西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