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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玉西与王荣珍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西,王荣珍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366号原告:刘玉西,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王荣珍,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玉西与被告王荣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玉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西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刘玉西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