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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尤某、鄢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鄢某某,尤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82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第三人尤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鄢某某、第三人尤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 奎审 判 员  张 少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