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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玉菊与被执行人张英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菊,张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徐玉菊,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英霞,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徐玉菊与被执行人张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5月26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玉菊于2017年4月1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英霞于2017年8月28日将本案案件款及诉讼、执行费全部交清。申请执行人徐玉菊向本院出具了放弃迟延履行利息书。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