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胡光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胡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胡光金,男,汉族,1954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建平与被执行人胡光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11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光金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平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光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胡光金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光金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及房产等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胡光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胡金光采取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7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如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