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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施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施跃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260号原告: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光明村二社、三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述,德阳市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施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施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