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建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2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建建,曾用名胡平,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12年2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琦、被告人胡建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胡建建与冯某经电话联系,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后,在慈溪市胜山镇北面一道路上,将2包约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冯某。2017年4月7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胡建建,并当场查获被告人胡建建携带的疑似毒品4包(合计净重3.5286克)。经理化检验鉴定,从上述4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胡建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建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照片、通话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建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建建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建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查扣的违禁品及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建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查扣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3.5286)及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胡建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