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钟冠球与谢泳东、谢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冠球,谢泳东,谢树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745号原告:钟冠球,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谢泳东,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谢树锋,男,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冠球与被告谢泳东、谢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需要追加涉案车辆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冠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冠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付),由原告钟冠球负担。审判员 李国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紫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