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静与于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静,于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3545号原告:于静,城镇居民。被告:于华梅,城镇居民。原告于静与被告于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于华梅支付于静欠款人民币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于华梅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于华梅向于静借款80000元,并承诺2015年9月25日前还清,到期后经于静多次催要,于华梅都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庭审中,于静承认于华梅已分四次偿还于静借款13100元,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66900元。于华梅承认于静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于华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静借款6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于华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翠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