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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邱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49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蔚,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9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邱蔚饮酒后驾驶闽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邱蔚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02.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蔚已向本院预缴人民币6000元待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邱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检验报告书、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蔚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邱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被告人邱蔚的预缴款中予以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真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