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执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黄某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北芒山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9596120-2。法定代表人袁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0日在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永城市芒砀路北段永城第五中学北侧富伦国际小区1号楼2单元1607室房产一套,买受人黄某以225400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永城市芒砀路北段永城第五中学北侧富伦国际小区1号楼2单元1607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某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某时起转移。二、待上述财产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买受人黄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清审判员 徐静雷审判员 孙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甜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