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2934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赛诺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赛诺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12934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陈,该公司员工。��告:江苏赛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钱江路108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美公司)与被告江苏赛诺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3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由被告通过电话或微信的方式向原告下单,原告按照被告的��求通过物流公司向其送货,送货单由物流公司将货物一起带过去经被告签字后带回,并由原告开具了相应的发票邮寄给被告,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71500元润滑油。被告之前的18200元货款按时结清,在起诉之后的2017年7月19日被告又支付了15000元,现在剩余3830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联系被告但不接电话。被告赛诺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被告通过电话或微信的方式向原告下单购买润滑油,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向其送货,送货单由物流公司将货物一起带过去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后带回,原告开具了相应的发票邮寄给被告。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了71500元润滑油。被告已支付18200元货款,在原告向法院起诉之后,2017年7月19日被告又支付了15000元,现剩余38300元货���未支付。以上事实,由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支付货款。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计算出2016年7月及8月原告向被告送货价值为71500元,根据原告自认被告已付33200元,被告尚欠38300元货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付款项情况,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8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赛诺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3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支行营业部;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账号:32×××60)。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被告江苏赛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