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简福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福昌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65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福昌,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于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永定区。2003年6月1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抓),同年6月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福昌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福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简福昌受雇于人,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被盗车辆从龙岩市新罗区出发欲转移至广东省大埔县。2017年4月24日许,被告人简福昌在广东省大埔县境内被抓获归案。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705元。被告人驾驶的本田摩托车,车牌号闽F×××××U,系失主赖某于2017年4月24日被盗的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简福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摩托车监控截图、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龙价认定(2017)1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失主赖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福昌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价值人民币970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简福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福昌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福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晓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奕蕴(代)速录员 刘 毅 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