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文书与岳丽芬、岳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书,岳丽芬,岳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1民初326号原告:王文书,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新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敏,河北天汉(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丽芬,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被告:岳赛,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原告王文书与被告岳丽芬、岳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丽芬、被告岳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岳丽芬、岳赛连带给付王文书借款本金13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岳丽芬、岳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1日岳丽芬和岳赛向王文书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王文书壹拾叁万元正(130000),岳丽芬岳赛,2015.3.11”。后经王文书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他们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现在连王文书的电话也不接,总是躲避不见。王文书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岳丽芬、岳赛躲避王文书、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王文书的合法权益。综上,为了维护王文书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希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王文书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文书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王文书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一份,用于证明王文书的诉讼资格;2、借条原件一张,用于证明岳丽芬、岳赛借王文书钱的事实。岳丽芬、岳赛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岳丽芬和岳赛是母子,两人跟王文书是朋友关系。2012年的时候,岳丽芬跟其丈夫岳河国、儿子岳赛因做生意借王文书15万元,王文书认可三人曾偿还其2万元,2015年农历正月的时候,岳河国去世,岳丽芬、岳赛于2015年3月11日就剩余借款给王文书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王文书壹拾叁万元正(130000),岳丽芬岳赛,2015.3.11”,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王文书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未偿还,2017年3月1日,王文书将岳丽芬、岳赛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案件事实亦有本案的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岳丽芬、岳赛向王文书借款,并给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现借王文书1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王文书可以随时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岳丽芬、岳赛经王文书催要后仍不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文书的合法权益,因此本院对王文书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王文书要求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其自借款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案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王文书主张的借期利息不予支持,但逾期利息应予支持,王文书并未就何时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王文书向本院起诉之日视为催要借款之日为宜,故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给王文书自从起诉之日(2017年3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为宜。岳丽芬、岳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岳丽芬、岳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王文书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以130000元借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二、驳回王文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王文书已预交),由岳丽芬、岳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廖静沙人民陪审员  徐红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