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香元、杜文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香元,杜文法,冯维华,杜万军,杜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郭香元。被执行人杜文法。被执行人冯维华。被执行人杜万军。被执行人杜吉秀。申请执行人郭香元与被执行人杜文法、被执行人冯维华、被执行人杜万军、被执行人杜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101496.59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