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912号原告: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锦绣山河***室。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系老河口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敬,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花园路***号。负责人:刘新宇,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祥,系公司网络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忠,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红兵代理审判员 兰大兵代理审判员 饶 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