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朱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朱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2117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户籍地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普珠村委会丁家坡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现住安宁市建新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号达阵广场***楼。负责人:陈勇,总经理。原告马某某与被��朱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465元(缓交,尚未交纳),准予马某某免交。审判员 邱学根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书记员 侯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