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振亮、广西南宁裕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黄振亮,广西南宁裕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动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西永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654号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被告:黄振亮,男,1978年4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被告:广西南宁裕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路45号11号楼45-3房。法定代表人:黄柱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忠,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动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吉大道延长线永宁村峙坡九队队部旁第二栋第三间铺面。法定代表人:林乐如。被告:广西永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银海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李仙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达数,男,该公司员工。案由: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27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477元,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 玲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