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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柯桂珍、韦章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桂珍,韦章福,韦朝元,李维翠,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柯桂珍,女,1960年9月1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韦章福,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韦朝元,男,1957年3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维翠,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霞,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柯桂珍与韦章福等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