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邵凡诉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被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清理土地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凡,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4行初65号原告邵凡,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邵忠海,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葫芦岛市连山区。(邵凡之夫)委托代理人李德新,男,葫芦岛市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王连民,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洲,男,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邵英魁,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金雷,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中华,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佟月明,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凡诉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被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清理土地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就赔偿、补偿事项进行多次调解未果后,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凡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彦博审判员 花勇& # xB;审判员 张 晓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思 朦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