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祥萍与姚涵月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萍,姚涵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王祥萍,女,生于1958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姚涵月,女,生于1981年9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祥萍与被执行人姚涵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涵月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祥萍于2017-05-16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9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涵月有保险赔付款,申请执行人王祥萍分得保险赔付款1222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姚涵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不具备执行完毕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6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110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延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