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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宗平与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柴玮王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宗平,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柴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80号原告罗宗平,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骆彦,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春媚,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桃源居世外桃源文化艺术中心商业6楼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8529L。法定代表人柴玮。被告柴玮,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宗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73085元,本院予以退回73060元。审 判 长 官    锋人民陪审员 廖  妙  红人民陪审员 雷  秀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晔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