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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玉亮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曹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玉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香凝与被申请人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玉亮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以(2017)黑0405执保4号之一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交纳。罚款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曹玉亮逾期未交纳罚款,本院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曹玉亮银行存款和车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调查财产状况和经济收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执保4号之一罚款决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华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沈会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