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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衡信柏迪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衡信柏迪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冯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2901号原告:嘉兴衡信柏迪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634号碧水云天小区3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61737329。法定代表人:陈志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军,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衡信柏迪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衡信柏迪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颖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