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刑初97号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现住江西省德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4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金某在德安县新广场夜宵摊饮酒后,驾驶赣G×××××小轿车在德安县广场路奥中酒店门口路段倒车时,撞上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的闽A×××××小型越野车客车。刘某的朋友陈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被告人金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金某满身酒气,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后将被告人金某带至德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被告人金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5.90mg/100ml。此次事故经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协议,由金某承担闽A×××××小型越野车客车修复的全部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万某的证言,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酒精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17]毒鉴字第68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金某的身份信息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核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积极赔偿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简正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