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孟庆霞与陈述、陈泊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霞,陈述,陈泊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4998号原告:孟庆霞,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述,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泊宇,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孟庆霞与被告陈述、陈泊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孟庆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被告陈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泊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张叶全于2015年6月23日借原告现金30000元用于周转,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条约定逾期后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4%计算。二被告为借款提供担保,如上述借款未按期偿还,二被告自愿借款逾期后的2年内按照约定代为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拒绝还款。被告陈述辩称,担保属实。被告陈泊宇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3日,借款人张叶全向原告孟庆霞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持有。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月利率4%。被告陈述、陈泊宇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约定保证期间为自借款逾期后的2年。庭审中原告孟庆霞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张叶全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违约金至2015年10月23日,后未再付款,现要求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并从2015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被告陈述、陈泊宇自愿为借款人张叶全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二被告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约定保证期间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2年,现二被告的保证尚未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间,二被告应当对该笔债务3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份额,二被告应当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借款人张叶全仅按照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孟庆霞偿付了债务利息至2015年10月23日,现原告要求二被告从2015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泊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权利义务的放弃,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告孟庆霞要求被告陈述、陈泊宇偿还3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述、陈泊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庆霞偿还担保款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陈述、陈泊宇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润秋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