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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恒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恒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恒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培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园。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3执777号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本案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628号及(2017)桂1023执77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靖钧审 判 员  唐靖钧助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