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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晓云与吕新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云,吕新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60号原告:孙晓云,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吕新琴,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孙晓云诉被告吕新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晓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云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晓云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