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晓云与吕新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云,吕新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60号原告:孙晓云,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吕新琴,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孙晓云诉被告吕新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晓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云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晓云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