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xx,王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646号原告:蔡xx,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xx,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蔡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段xx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xx承担。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