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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xx,王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646号原告:蔡xx,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xx,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蔡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段xx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xx承担。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