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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艳霞查封张海峰的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霞,冯璐,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霞,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冯璐,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伊金霍洛旗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海峰,男,汉族,1979月8月8日出生,伊金霍洛旗人,现住址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艳霞与被执行人冯璐、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峰在东胜区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海峰在东胜区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永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