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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3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3民初2960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