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507号之二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衍。被告: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482号。法定代表人:蒋汉明。被告: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垓心开发区火炬城MO组团六楼。法定代表人:蒋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49.7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