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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健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健,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唐健,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涂县。被告:王磊,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唐健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磊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磊于2014年9月10日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1份。同年王磊第二次又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整,但未出具借条,口述承诺一年内还清30000元。其多次向王磊催讨,但王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钱款,故依法诉请王磊归还借款30000元。诉讼中,撤回王磊未出具借条的10000元,由其自行找王磊解决。王磊未作答辩亦未递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0日王磊出具借条一张向唐健借款20000元,未约定利息。借款后,唐健多次找王磊催要借款未果,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唐健的陈述、王磊2014年9月10日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唐健递交的借据能够证明与王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在唐健出借款项后,王磊应按约履行还款责任。唐健持据主张要求王磊归还20000元借款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磊偿还唐健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王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