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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俞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俞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4135号原告: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可可,经理。被告:俞潇,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俞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发展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