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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曙、王小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曙,王小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林曙,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小九,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平塘县。申请执行人林曙与被执行人王小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曙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九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99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小九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曙在一个月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小九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小九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21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