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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路祺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家莉陶溪霞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路祺运输有限公司,张家莉,许林生,陶溪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709号原告:重庆路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龙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9012184C。法定代表人:傅世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林,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家莉,女,1946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许林生,男,1942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陶溪霞,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秋(陶溪霞妹妹),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路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莉、许林生、陶溪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路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重庆路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媛人民陪审员  彭栋利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