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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满想与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274-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满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红,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67段。法定代表人:王国荣,经理。原告孙满想诉被告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吉0103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春市温馨花园小区D期28栋东侧办公楼三楼6间办公室(副总经理室、开发部、对外业务窗口、董事长室、总经理室、财务室),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孙满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满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春市温馨花园小区D期28栋东侧办公楼三楼6间办公室(副总经理室、开发部、对外业务窗口、董事长室、总经理室、财务室),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景泉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