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秀英、王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王博,张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博,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慧艳,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秀英与被告王博、张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4049号民事判决书标的额为250000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王博、张慧艳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404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