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天河生威皮草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天河生威皮草加工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40号。法定代表人:刘树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虔涛,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天河生威皮草加工厂,经营场所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天河道***号。经营者叶桂庭,男,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天河生威皮草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即2017年6月5日)内交纳本案上诉费。上诉人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未按通知的要求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飚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艺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