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碧斌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碧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孝溪乡谭家锰矿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147号原告:谭碧斌,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9日,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孝溪乡谭家锰矿厂,住所地:重庆市秀山自治县孝溪乡细沙村*组。法定代表人谭斌,该厂厂长。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行政中心2楼。被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红光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正文,公司负责人。原告谭碧斌与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孝溪乡谭家锰矿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谭碧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碧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露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