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顾佳铭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佳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97号罪犯顾佳铭(曾用名:高磊),男,33岁(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8)房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佳铭犯强奸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4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0月26日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26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顾佳铭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军,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监狱警察森本儿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顾佳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顾佳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根据顾佳铭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顾佳铭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七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建议。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但该犯曾两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因猥亵儿童被劳动教养一年,此次犯罪被判处较重刑罚,且犯罪性质恶劣,罪习较深,属于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同时建议对其前科判决有无财产刑及是否已履行完毕等进行查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顾佳铭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6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犯罪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另查明,顾佳铭曾因抢劫犯罪分别于2001年、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系累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罪犯顾佳铭的当庭陈述及所写认罪悔罪书;(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出具的罪犯顾佳铭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本院认为,罪犯顾佳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尚无证据证明顾佳铭被判处的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对于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佳铭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彦雅书 记 员 张雪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