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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易聪聪申请黄援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聪聪,黄援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易聪聪被执行人:黄援初易聪聪与黄援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因此,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均成审判员  李江南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初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⑵裁定终结执行;⑶裁定不予执行;⑷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