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正平与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平,张立兵,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701号原告:王正平,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被告:张立兵,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节县。被告: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三合路57号1幢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平与被告张立兵、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正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正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见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