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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辩护王丽娜,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冰,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伟诈骗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日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辩护人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中旬至2016年1月下旬,被告人赵伟以收购粮户玉米为名,先后在洮北区青山镇马场屯、永红村骗得村民黄某、孙某、李某1、杨某、张某1、张某2和刘某等多家玉米,后该人将骗得的玉米卖到粮库后待玉米款结算完到自己手中以粮库未结算等各种理由搪塞被骗农户或是支付少量玉米款大部分结算款被其偿还债务及挥霍。其中赵伟诈骗黄某玉米价值人民币2.93万元、赵伟诈骗孙某玉米价值人民币2.7万元、赵伟诈骗李某1玉米价值人民币1.9万元、赵伟诈骗杨某玉米价值人民币6.1488万元、骗取张某2玉米价值人民币7.55万元、骗取刘某玉米价值人民币2.9万元,诈骗张某18.17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伟有期徒刑7-8年,并处罚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2;4、被告人赵伟的供诉与辩解。5、视听资料。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购玉米为名,骗取他人购粮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基本供认,但辩称从杨某处收购玉米价值6.1488万元。我抵押了一台车,价值5.5万元,实际欠杨某款六七千元。被告人辩护人王丽娜、刘冰的辩护意见是:一、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定性不当,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一)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刑法第266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应以一般诈骗罪论处。(二)本案被告人与各被害人之间对合同价款、履行方式、付款期限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都是合法有效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本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交易行为客观发生,所涉及合同是买卖合同双务有偿合同,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被告人是在履行买卖合同给付义务时实施欺诈行为,其犯罪的临界点都发生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实施之后。(三)各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标的为农作物,体现商品流通性质,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被告人的欺诈行为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和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二、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挥霍结算款缺少证据支持。据被告人供述,结算款用来支付先前所欠债务及继续收玉米本钱,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挥霍结算款的证据均是部分被害人和证人主观猜测、听说的,缺少直接证据。检察机关出具被告人曾赴澳门出入境证明,仅能证明被告人去过澳门,无法证明被告人挥霍结算款。三、检察机关认定诈骗杨某玉米价值人民币6.1488万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曾与杨签订抵押合同,将铲车、玉米脱粒机、传送带抵押给杨,作价55000元,该合同名义上是抵押合同,实际上就是将上述财产顶账,因在合同签订后,杨就已经实际占有上述财产,这与抵押合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完全背离。所以应该认定诈骗杨6488元,不能重复认定涉案金额。四、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就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坦白交代问题,按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对违法所得在供述中有不一致之处,但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五、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劣迹。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中旬至2016年1月下旬,被告人赵伟以收购粮户玉米为名,先后在洮北区青山镇马场屯、永红村骗得村民黄某、孙某、李某1、杨某、张某1、张某2和刘某等多家玉米,后该人将骗得的玉米卖到粮库后待玉米款结算完到自己手中以粮库未结算等各种理由搪塞被骗农户或是支付少量玉米款大部分结算款被其偿还债务及挥霍。其中赵伟诈骗黄某玉米价值人民币2.93万元、诈骗孙某玉米价值人民币2.7万元、诈骗李某1玉米价值人民币1.9万元、赵伟诈骗杨某玉米价值人民币6488元、骗取张某2玉米价值人民币7.55万元、骗取刘某玉米价值人民币2.9万元,诈骗张某18.17万元,总计诈骗八名被害人玉米款32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欠据复印件,时间:2016年1月30日,内容:赵伟欠杨某收粮款104500元,欠款人:赵伟。(2)欠条复印件,时间:2016年3月21日内容:赵伟欠张某1玉米款81700元,还款日期至2017年1月,一次还清,欠款人:赵伟,见证人:张某2。(3)欠条复印件,时间:2016年3月21日,内容:赵伟欠张某2玉米款75500元,还款日期至2017年1月,一次还清,欠款人:赵伟,见证人:张某1。(4)欠据复印件,时间:2015年12月14日,内容:赵伟欠黄某玉米款56300元,欠款人:赵伟。(5)欠据复印件,时间:2015年12月14日,内容:赵伟欠孙某玉米款45800元,欠款人:赵伟。(6)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赵伟和被害人杨某签订的合同书。(7)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赵伟写给被害人杨某的欠据。(8)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赵伟写给被害人张某2的欠条。(9)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赵伟写给被害人张某1的欠条。(10)被告人赵伟的粮食收购凭证及账本的复印件。(1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赵伟的身份信息。(12)青山镇派出所2017年5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在材料中所提及的谢长仁粮库,陈二粮库、陈某1粮库均为白城市鑫源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名:胜隆粮贸有限公司)。改良哭的法人为祝开明,粮库的主要负责人为陈某1。在材料所提及的新兴王三粮库,实为中盛粮库,该粮库的法人为耿喜阳,粮库的主要负责人为于某。(13)青山镇派出所2017年5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经青山镇派出所民警向赵伟证实,从赵伟家里提取的记账本中:胖小子为报案人杨某;二连为报案人李某1;刘三为报案人刘某;孙四为报案人孙某;张三为报案人张某1。(14)洮北公安分局青山镇派出所在分局刑警大队提取的赵伟去澳门的出入境时间,2016年1月6日出境,2016年1月8日入境。2.视听资料:光盘两张。3.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证言赵伟于2015年确实将收购的玉米卖给了我,我们现在早已经和他结清了全部款项,并已于2015年收购玉米时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赵伟的账户转账,现在钱款已全部结清。我们作为粮库收购玉米,农户和赵伟之间的事儿和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和赵伟对话一般情况下农户会和赵伟的粮车来到粮库,确定了吨数后我们按照和赵伟约定的价格向赵伟支付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清。我们之间每笔货物款都是在货物进库之后马上就结清,所以不存在你所说的脱欠货款的问题,都是当时去了就结清,但是赵伟是拿去赌博还是买房去了我就不知道了。2015年给赵伟打的货款的账户号去年的号已经找不到了,但是你们通过银行应该可以查询到。这是部分和赵伟交易的货款单,你们可以留存。2016年春节前,一月上旬,中旬他将永红村老百姓的玉米卖给我家,在2016年春节之后他就再也没有往我家送过玉米。粮款早就结算给赵伟了,粮食卸到我家粮库不超三天,我就全部结账,只要粮食卸到了我的粮库,除了支付粮款外,我给他支付每斤两分钱的运费和打玉米机器人工费用,根本不存在赔钱的问题。(2)证人李某2证言我认识赵伟,赵伟是收粮的,我帮赵伟打过粮食。赵伟雇我当铲车司机。2016年1月5日左右雇的我,我帮他干过十四天活。春节前我就不干了。赵伟雇我在黄家村和马场帮赵伟打过粮食。2016年1月初我给赵伟干活的时候,没去过利民村和得胜村收过粮食,我就帮给赵伟在黄家村和马场打过粮食,没去过利民村和得胜村收粮食。赵伟赔没赔过钱这个事,我不清楚。赵伟从来也没跟我说过他赔钱的事。赵伟收粮食都是跟老百姓谈好价钱,然后送到粮库,跟粮库结账,赚取中间的差价,也就是打苞米的机器钱,收粮食如果赔钱,谁还会去收,不存在赔钱的情况。(3)证人张某3证言:赵伟是我丈夫,赵伟将杨某、刘某、张某2、张某1的玉米斤四十万斤卖掉后,仅仅支付给卖粮户十万余元,还有20万元左右的卖粮款,被赵伟自己支配,我不知道他将钱具体干啥了。我知道他会去“填坑”具体跟谁填我不知道。他最近在家玩电脑,没有具体工作。(4)证人张某4证言:赵伟是我叔辈的妹夫,而且在赵伟收粮时我帮赵伟看机器。赵伟在2015年收了一点,2016年的时候一直收到2016年1月中旬。收完张某2、张某1、刘某等几家后赵伟人就不见了。赵伟收完粮食不见之后机器放在张某5家了,一直没动弹过。赵伟收粮先去村民家看粮,看中了就拉机器去打,然后赵伟用自己的车拉到粮库去卖,有的隔几天付钱,有的着急用钱就直接给了。赵伟收粮时赔钱是少数,但是多数是挣钱。卖到新兴王三粮库,还有陈某1粮库,主要卖到这俩的粮库。卖粮的时候我不跟着,就打玉米的时候看机器。赵伟欠我钱,赵伟把我玉米收走了到现在没有给完我钱。收购我九万三千四百八十斤玉米,价值七万六千多元,赵伟后来给了我一部分,还欠我一万五千元。(5)证人于某证言我曾经见过赵伟,他以前到过我家粮库,赵伟已经有两三年没有来我家卖粮了,2015年以前也就偶尔来过一两回卖粮。赵伟说2016年春节后在青山镇利民村、得胜村收购了粮食之后将粮食玉米卖到新兴王三粮库(白城市中盛粮库)了这事不属实,这事不可能,我是粮库负责接粮的在这里干过有四五年了,2016年春节以前我家粮库就已经停收了,他说玉米卖给我家绝对是说谎。平时如果不出意外粮贩子都挣钱,多挣少挣的问题,赔钱情况太少了。我认识秦双江他住我家西院我俩是邻居。他在2015年秋天以后就走了,他走了之后再也没有回到大房,从那以后再也没有见到他。我没有听说他收过玉米,我听说他欠了不少钱在外面。(6)证人王某证言:我卖给过赵伟粮食。2016年春节前一个月左右卖给赵伟玉米的,卖给他玉米两万多元钱,是八角四左右卖的。送粮时我没去,当时算账是他和粮库算的账,他起初未给我钱,我去他家要也不给,去了三四趟,去他家,去他岳父家,后来托人才要回来粮款,后来我听说他骗了不少家的粮款跑了,我没被骗算是幸运了。我们屯就我家和我弟弟王文军家的玉米卖给他了,王文军的粮款也是要了好几次才要回钱,他卖了三万多元钱。王文军现在全家都外出打工了。在没有其他人家了。(7)证人罗某证言:秦双江是我儿子他现在离家有三年了,他离家后再也没有回白城。他是2015年秋天离开家的,他在外面欠了好多帐,他离开后再也没有回来过,他妻子现在在白城打工,秦双江现在去向不明,2015年秋天至今没有音信。他家三口就和我住一个院,东西屋,没有别的去处.没有人向我家要玉米款,因为秦双江三年都没有回家了,没有这事。(8)证人张某5证言:赵伟是我的女儿张某3的丈夫,赵伟诈骗得来人民币叁拾余万元,我不清楚这30万元的下落。大约在2015年11月份我开始给他开车,到春节前就结束了,之后他的铲车、脱粒机、传送带等就放在我家院里放着了,之后就没有再收玉米,大约在三月份他的这些东西就被杨某抵押顶账了。(9)证人秦某证言:赵伟在永红村住。他是2015年年末的事,是春节前,我记不准日子了。我卖给他玉米三十万斤左右,算钱就二十万多,是八角二分一斤左右卖的。当时卖给新兴粮库了。是他和粮库卖的账,当时说是两三天给钱,结果又十多天才给,我当时说他再不给我,我就报案,他才把钱给我。他收我的玉米不可能赔钱,他报机器费和车脚费。也不用出本钱。就是只赚不赔。他说赔钱那是胡说。我们屯的宣某的玉米也卖给他了,他就在我屯收了两家粮,以后再也未收过粮。(10)证人宣某证言:赵伟在利民村收过我家玉米,我们屯的秦某和我的玉米都卖给他。2015年12月末到1月中旬之前,我记不准时间了.我卖给他九万多斤玉米,每斤八角二分五。玉米送到新兴粮库了,他和粮库算账,他不用拿本钱,他赚车脚钱和机器费,说好两三天给钱,我差点被骗,我去了好多次才要回钱。收的玉米他不出本钱,赚的机器费和车费,赔的概率很小。我们屯就我和秦某两家的玉米卖给他了。3.被害人陈某2(1)被害人杨某陈某2:我来报案,我被赵伟诈骗了,他收我15万多斤玉米,欠我的粮款84500元至今没有给我,他现在手机关机,无固定住所,现在找不到他,我没有办法才来派出所报案,另外我们屯还有张某1、张某2、刘某等几家的玉米也是赵伟给收的,他们三家粮款近贰拾万元赵伟也没有给,也被骗了。2016年1月中旬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我家拉走的粮。我是青山镇永红村二社村民,以种地为生,我通过我们屯的张某5认识了他女婿赵伟,赵伟是青山镇永胜村人,他经常来张某5家,我们挺熟悉,他是“二道粮贩子”,2014年冬天赵伟在我们屯收了不少家粮,当时,挺讲信誉,也没差过钱款。2016年1月份赵伟又开始收粮,因为他没有本钱就从我们村民手中先把粮拉走,到粮库后过两天再给我们算钱,农户基本都按这个流程操作,因为挺熟我也挺信他的,2016年1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赵伟来我家说要收我家的粮,他先看的粮,验的质量,每斤0.83元,他负责脱粒出车拉到粮库,我们出人去粮库检斤,他卖给粮库多少钱我们也不过问,他挣中间差价。之后两三天再结算给我们钱,我同意了,第二天上午他带着打玉米机器来我家,把玉米打完之后装上车,快到天黑才装完,当天我急着用钱,当天赵伟给我先支付了2万元钱粮款。我当天晚上有事,没去粮库跟着检斤,我叔杨占国、杨阳两个人跟着去粮库,回来告诉我总共15万多斤粮,卖得钱数应是12.7万元,我现在记得他先是支付我两万三千元,之后又陆续支付给我四万元,支付我现金六万三千元,还有六万四千元肆佰八十八元未给我,后来我追的紧,我通过我叔杨战国将赵伟存放在张某5家的铲车、玉米脱粒机、抵押给我合计五万五千元,做了合同,等他还给我剩余的玉米款后再把机器退给他,现在在我家抵押的机器也就值两万元左右。他和我说是粮款用来倒粮,之后又说他借出去了,但通过询问知情人,他经常参与赌博,推牌九、推扑克牌输赢都在拾多万,我认为他是赌博输掉了,钱让他挥霍了。玉米卖到陈某1开的白城市鑫源禾米业公司了。第二天,我给赵伟打电话要卖粮钱,他又给我三千元钱,剩下的粮款说过两天结算再给我。过了两三天,我找赵伟要钱,他说粮库当时没结帐,让等几天,又过了两三天我去陈某1开的鑫源禾米业有限公司问粮款的事,我也怕赵伟骗我,陈某1告诉我卖粮款已经让赵伟的妻子结算拿走了,我给赵伟打电话,赵伟说拿我的卖粮款倒粮了,他说过一段给我钱,我等了有近十来天他也没给我钱,我打电话给他,他和我见面了,他到我家给我打了欠条,是1月30日打的欠据,后来我再打电话要粮款,他有时接有时侯不接,后来就不接电话了,我通过我叔杨占国找到了他,他说钱让他借出去了,就说没钱,我和他协商,把他的玉米脱粒机传送带等物品抵押给我,抵押人民币伍万五千元,并且签了合同书,按了手印,他当时承诺在一周以后把欠我的粮款给我,把抵押的物品拿走,我等了一周我给他打电话,电话成空号了,之后我再也没有见到他,抵押物还在我家里。我实在没有办法我就来派出所报案,我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他法律责任。我们村的张某1、张某2、刘某等人也是像我一样被他骗走了粮款。有20万左右粮款。他和我说是粮款用来倒粮,之后又说他借出去了,但我通过询问知情人,他经常参与赌博,推牌九、推扑克牌输赢都在拾多万,我认为他是赌博输掉了,钱让他挥霍了。赵伟说收粮赔钱那是不可能的,他只要把玉米送到陈二粮库,粮库给他运费和机器钱,每斤加二分钱。不可能赔钱的。他绝对在说谎的,这笔钱绝对是他挥霍了。(2)被害人张某2陈某2我来报案,我被赵伟诈骗了,他收我十一万零一百二十斤粮食,共计粮款90288.40元。他仅仅支付给我一万伍仟元钱粮款。其它欠我的粮款共计七万伍仟五百元,始终也没有给我。我们村还有张某1、刘学福、刘学贵、杨某几家的粮食也是赵伟收的,他们四家被骗的粮款近二十万元左右。2016年1月份末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我们青山镇永红村三社。我是青山镇永红村三社村民,以种地为生,我通过的张镇永红村二社张某5认识了他女婿赵伟,赵伟是青山镇永胜村人,在我们村收了不少家粮,当时,听说把粮食卖给他过了一阶段也都把粮款给上了。2016年1月10日左右赵伟开始在我们村里打粮食,然后收粮食去卖。2016年1月20号左右,张某5和赵伟挨家挨户看粮食收粮食,我和张某5熟悉,张某5就找到了我,问我家玉米卖不卖,我说:“多少钱啊”。张某5说:“每斤0.82元,人家也得看看粮食”。我问他谁收,张某5说他女婿赵伟收,我问他我说:“能不能有啥事啊?”张某5说:“那是我女婿能有啥事,到粮库上完秤就给你钱”。我就答应了。赵伟跟张某5一起来的,赵伟看看我家的粮食,觉得挺好就决定以每斤0.82元收购。第二天早上赵伟拉着他自己的脱粒机就来到了我家,就开始打粮食,打完了之后用赵伟自己的运输粮食的车还有一辆他雇佣的装粮车一起把我家的玉米拉到了青山镇鑫源禾米业公司(陈二粮库),我和我四舅李凤祥一起跟着去的,到了粮库就开始上秤,我看粮库的秤上显示净重是110120斤,我找了个纸记录了下来,我和我四舅李凤祥在外面看着运粮车上秤的时候,赵伟在青山镇鑫源禾米业的老板的办公室,我也不知道赵伟在里面说了什么,赵伟出来之后,我找赵伟算钱,赵伟说现在粮库没钱,等过几天粮库有钱了算出了钱我就给我,我就回家了。过来10多天我就找到了张某5问卖粮款的事,张某5说差不了事,因为跟张某5还算熟悉就相信他了,快过年了我和张某1去找赵伟要钱,赵伟给了我和张某1每人5000元钱,说是过年钱,剩下的年后再给。他说粮库还没有算账。过完年之后我和张某1一起去永胜村找赵伟要钱,赵伟说现在手头不太宽裕,让我俩再等几天吧,我俩就这么回去了。又过了三天,我和张某1又去了赵伟家要钱,赵伟说他在白城市有楼,过几天用这个楼贷款把钱还给我俩,还开车带我俩去了白城市的一个农业银行,赵伟自己进屋说去贷款去,进去了挺长时间出来之后说办贷款的人没上班今天办不上了,就把我俩送回了家。过了三天我和张某1又去找赵伟要钱,赵伟说我先给你俩张罗张罗,现给你俩点,就这么的就往我找的我们村杜振明的银行卡里打了两万分两次打进来的,每次都打一万。这钱给我和张某1每人一万。过了三天我和张某1又去找赵伟要钱,赵伟把粮库收据给我俩看了,说钱已经被他领出来了,但是赵伟说他和朋友一起收粮没有本钱了,用我和张某1的粮款做了本金用来收粮了,现在赵伟朋友没把钱还他,他也办法,然后我和张某1就回去了,2016年3月21日我和张某1又去找赵伟要钱,这次去他还是说没钱,但是给我和张某1打了欠条,除了赵伟还我的1万5千元,赵伟还给我打欠条还欠我7万5千5百元。后来再也就找不到赵伟了,打电话打不通,家里也没人,赵伟的老丈人张某5也不在村上住了也找不到了,我意识到我是被诈骗了,没办法了我就来青山派出所报案了。我手里仅有一张欠条。我们村的张某1、刘学福、刘学贵、杨某也是像我一样被他骗走了粮款。有二十万左右粮款。赵伟从鑫源禾米业公司把玉米款领走了,我和张某1管赵伟要钱的时候赵伟把粮库的票据给我看了,后来听我们村的人说收粮的钱已经被赵伟挥霍了。他经常参与赌博,玩的还大。(3)被害人张某1陈某2:赵伟总共拉走我12.0875万斤玉米,他在粮库已经算完帐了,他不给我钱,我多次催要,他仅仅给了我一万五千元钱,还有八万一千元钱,他始终没有给我。现在联系不上他。我是青山镇永红村四社村民,以种地为生,我家地里种的都是玉米。2015年我在地里种了六垧七亩地玉米,2015年丰收,我打了有10多万斤玉米。我通过我们村的张某5认识了他女婿赵伟,赵伟平时倒卖粮食,是二手贩子,他没有本钱,都是先从老百姓手里赊出粮食,然后他给卖到粮库,他去算账,然后给我们钱。2016年1月初,他找到我,说要收我家玉米,我感觉他以前不错,没有差过事。我就同意了。他来我家先看的玉米,讲好了每斤八角钱,由他出人出车打苞米,之后拉到粮库。1月中旬的一天,他来我家打玉米,之后我和他一起到青山黎明村陈某1开鑫源禾米业公司,在那现场检斤,我的玉米总共秤了12.0875斤,总共钱数应该是九万六千七百元钱。赵伟负责去算账,他卖给粮库多少钱我也不清楚,当天粮库算不了钱,说等一两天给钱。我也没有多想。第二天我打电话问赵伟,赵伟说没有算账。之后我一直打电话催要我的卖粮款。我也没到鑫源禾米业公司去问到底算没算钱。到2016年春节前一天,我打电话向赵伟索要我的卖粮款。下午他来我家送来一万元钱,他说粮库的钱没算出来了,先拿一万元钱给我过年。过完正月十五,我又打电话,他还说粮库没有算账,我通过熟人找到赵伟家,看到他在家,我向他催要我的卖粮款,我和他急了,他才说实话,粮款他早就算出来了,他把钱已经花掉了,他拉我去借钱,之后我跟着他五六天,他又给了我五千元钱。他把我送回青山了。之后我再打电话联系他联系不上他,2016年3月21日,我和我们屯另外一个被骗粮款的张某2好不容易在街里找到赵伟,在街里给我俩打的欠条。给我打的欠条是八万一千七百元钱,承诺2017年1月1日还给我所欠的粮款。之后我从3月份一直到现在我也没有联系到赵伟。他电话换号了,也没有固定住所。他再也没有联系我。我实在没有办法,我和几个被骗粮款的村民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赵伟平时好赌钱,都玩大的,输赢都几万。我听说是输掉挥霍了。(4)被害人刘某陈某2:赵伟从我家收了4万2千多粮食,共计粮款34860元,他仅仅支付给我五千元钱,剩余的两万九千八百多元未支付给我,当时赵伟把我的玉米送到粮库后,从粮库算的粮款后没有告诉我,我多次向他索要卖粮款,他一直推说卖粮款粮库始终没有算下来。直到2016年年前最后一天才支付给我五千元钱。连欠据都没写,我之后再也没有见到他。我从未答应让他挪用我的卖粮款,因为我在外面还有好多紧的外债要还,我不可能将粮款让他挪用。2015年末、2016年初,我给赵伟一直打短工收粮,我干了有二十多天,赵伟收完我和杨某、张某1、张某2的粮之后就马上过年了,机器和车辆一直在他岳父张某5家放着,他说之后再去得胜、利民收粮,那绝对是说谎,他拿完我们几家的卖粮款就躲出去了,不可能在收粮。我把粮食卖给赵伟的时候什么都没签,就是看在赵伟是张某5的女婿,就信着赵伟了。有二十七万左右粮款。赵伟把我的粮食卖到了青山镇鑫源禾米业公司。赵伟是否已从鑫源禾米业公司把玉米款领走我不知道,我始终没去鑫源禾米业公司问过,因为是赵伟和粮库的事。但是我听我们村别的被骗的人说,赵伟已经从粮库把钱领走了,都挥霍了。(5)被害人黄某陈某2:2015年11月13日,在马场一委一组的家中,被青山镇永胜村的赵伟诈骗了粮款,共计人民币56300元,给我了27000元,还乘29300元至今都没给我。2015年11月13日,孙某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永胜村的赵伟来收购玉米,0.84元每斤,你卖不卖?”我说:“那就卖呗。”过了几个小时赵伟来我家看玉米,看完我家玉米之后觉得行,就直接用开去的机器打玉米,打完了之后直接装上了赵伟运粮食的车,开车运到了青山镇谢长仁的粮库,到了粮库称重后是六万八千多斤,谢长仁粮库的陈某1问我:“你带卡了吗?”陈某1想把粮款直接打到我的卡上,我说我没带卡,就没结算上,粮票都在赵伟那里,赵伟负责跟粮库结算,没算成赵伟就把我送回了家,我也没多想,过了半个月之后我看赵伟还没给我送钱,我就给赵伟打电话催他,赵伟说:“再过两三天就给你。”有的时候我也催赵伟老丈人张某5。我经常催赵伟,总打电话,后来他没办法了在2016年2月的时候给我打了一张五万六午三百元的欠条,2016年4月份赵伟给我卡里打了一万七千元,后来在2016年6月9日又巴比伦我卡里打了一万元,之后我还不断的在催赵伟,但是赵伟就不接电话了,也找不到人了,我找张某5但他不管。卖完玉米半个月后,我去粮库问了,粮库说在打完玉米两三天就跟赵伟结算完了。赵伟说用我的玉米款做再次收购玉米的本钱,现在钱压住了暂时给不上我,但是我后来听说赵伟有赌博的习惯。我还知道他还骗了我们村的有李某1、孙某。黄家村的还有三四家,但是我具体不知道是谁家。(6)被害人孙某的陈某2:2015年11月中旬,在马场委一组的家中,被青山镇永胜村的赵伟诈骗了粮款,共计人民币45800元,给我了18800元,还剩2700元至今都没给我。青山镇永红村的张某5跟我三哥孙茂才关系比较好,张某5的女婿赵伟收购玉米,张某5就问我三哥孙茂才有没有谁家玉米要卖,然后我三哥就联系到了我,在2014年我家的玉米就通过张某5卖了赵伟,粮款也都跟我结算了。2014年11月中旬,赵伟直接来找的我,赵伟打电话说:“你玉米卖了吗,都什么价卖的,你那地方还有多少家没卖啊?”我说:“那你就来看看吧,都是随行就市的价格。”然后赵伟就来了我家,到之后就看我的玉米,就以每斤0.84元的价格定下来了,第二天就开始打玉米,打完了直接装上了赵伟运粮的车辆,我跟着运粮车来到了青山镇谢长仁的粮库,到了之后泡秤,赵伟说:“你把斤数和价钱都记住,等粮库两三天给我钱的我就给你。”粮票都在赵伟那里,赵伟负责跟粮库结算。我的粮食是多少斤我也忘了,一共价值是45800元,然后赵伟就给我送回了家,过了三五天我就催赵伟,赵伟说:“我收购玉米呢现在没有时间,过五六天给你送钱去。”又过了五六天我给赵伟打电话催他,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在2015年12月14日在我不断地催促下给我打了一张45800的欠条。2016年2月份左右快过年了我还一直在催赵伟,然后赵伟给我卡里打了18800元,之后就再也找不到赵伟了,打电话他也不接,也找不到人,找张某5他也不管。我听说粮库两三天就结算粮款了。赵伟说用我的玉米款做再次收购玉米的本钱,暂时给不上。我知道我们村的李某1、黄某也都是他给骗了。(7)被害人李某1的陈某2:我来派出所报案,我被骗了。是在2015年11月份左右,在马场委一组,被青山镇永胜村的赵伟骗了粮款,共计人民币19000元。我是青山镇马场委一组人,2015年秋,我家的玉米收获之后准备要卖,同村的孙某领着赵伟来我家看苞米,赵伟看完我家苞米觉得我家苞米不错,给也0.84元每斤,我看价格不错,我就同意了。第二天,赵伟就开车来我家打苞米,随同的还有赵伟的老丈人张某5,我和张某5有亲戚,我就更加信任赵伟了。打完苞米赵伟就把粮拉到青山镇谢长仁粮库,当时我跟着拉玉米的车去的粮库,称重后我自己记的斤数,一共30000多斤苞米,当时卖了34000元。当天卖完粮之后赵伟跟我说,过三两天之后给我结款。我说行。过了七天之后我找到赵伟要我的粮款,赵伟说,你的粮款被我占用了,我用你的钱收了两车粮,等我把这两车粮卖了之后,我把钱给你。我说,你挪用我的钱应该跟我说一声,我找到你了,你才这么说。赵伟说,差不了我粮款,他说再给我几天时间,他就把钱给我。之后我再给他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他了。赵伟给我打了一张34000元的欠条,给我打了15000元在我女儿的帐户。现在还欠我19000元。4被告人赵伟的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的指控,我认罪。只是欠杨某的款我用脱谷机等折抵5.5万元。2016年1月份左右,我从青山镇永红村村民杨某、张某1、张某2、刘某等人家中收购玉米40余万斤,我将粮食卖给附近的陈某1,陈某1在收购粮食两三天内把将卖粮款给我,我没有按约给卖玉米的群众,我谎称卖粮款没有结算,我将近二十万元的卖粮款用于自己收购玉米,修理、购买机器及日常家用了。我自己收粮赔了一部分,用于家里开销一部分,我购买机器,修理机器,花去一部分,后来将钱都花掉了,没有偿还能力还给百姓。粮款我就是收购玉米赔了一部分,用于日常开销一部分,用于购买机器一部分,最后对不上账,没有办法偿还老百姓的粮款,我是先期收玉米赔的钱,没有给老百姓,后期收永红村、马场老百姓的玉米用于支付一起收玉米的帐了,我也没细记账就是赔的多。我以前交代说谎了,我在给杨某、刘某、张某2、张某1四家收粮之后我算完帐没有再去收粮,我支付以前欠别人的粮款了,我也记不得都给谁算账了,另外我家里花销一部分,我购买机器用了一部分,对不上账了。我没跟秦双江收过粮食,一开始我害怕了,这事是我编造的,从陈某1粮库拿回来的卖粮款我都挪做收购粮食的本钱了,后来我收购了青山镇很多家的玉米都赔了。收粮的时候看不准水,我高价收的,等到卖到粮库的时候不值那么多钱,玉米水大了就赔钱了。我收购利民村、得胜村的粮食时候基本都赔钱,我也没具体细算能有多少,得有个10多万元钱。还有我自己的机器修理花了20000多元钱,买柴油机7500元,我自己打玉米机器和打车加油每天就得1500元,还有我雇人打玉米的人工钱,其他的钱就随着家用了。从陈某1粮库结算的卖粮款我还了一部分,但大多是还是我收粮食时候赔了,还有自己家里的花销。杨某、刘学福、张某2、张某1我都还了一部分。我说和秦双江收粮是骗人的,我将钱从粮库算出来后未给卖粮户,自己收玉米赔了一部分,因收粮的时候看不准水,我高价收了,等到卖了粮库的时候不值那么多钱,玉米水打了就赔钱了,我收购利民村、得胜村的粮食的时候基本赔钱,我也没具体细算能有多少,得有个10多万元钱,还有我自己的脱粒机,打车修理花了两万多元,买柴油机7500元,我自己打玉米机器和打车加油每天就得1500元,还有我雇人打玉米的人工钱,还还给卖粮户一部分,其他的钱就在日常我家用时消耗,等到最后时对不上账了,无法还给卖粮户。卖粮户追粮款追的紧,我还给杨某、刘某、张某2、张某1一部分。经审查控辩双方与公诉人就有关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伟犯罪事实清楚,但定性有误。被告人赵伟收购被害人杨某等七人玉米,将玉米卖到粮库,结算后经被害人多次讨要给付被害人部分粮款后,剩余粮款未给付被害人,赵伟与诸多被害人形成的是买卖关系,即是一种合同关系。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虽然规定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在上述法律条文中、签订、履行属并列关系,而法律并未对履行行为所依据的合同形式做出规定。因此,被履行的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也可以是书面。我国《合同法》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时还规定,口头合同的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赵伟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事实上与被害人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市场的交易秩序,故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辩护人王丽娜、刘冰认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赵伟收到玉米变现后即关机,被害人联系不上赵伟,赵伟谎称粮款被合伙收粮的秦双江拿走,但经查秦双江2015年秋天离家后一直未回,赵伟辩称收粮赔钱了,但陈三粮库的陈辉、新兴粮库的于某均证实,赵伟往这两家粮库送粮,二三天之内都结完账了,不存在赔钱的问题;被害人杨某证实曾听说赵伟赌博,且数额巨大,其妻子也证实赵伟“填坑”,且有赵伟去澳门的出入境记录,赵伟于2016年1月6日出境到澳门,2016年1月8日返回,虽然这些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赵伟赌博,但能够证实赵伟在骗取农民的粮食变现后,在此时间段去澳门旅游挥霍的情况。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赵伟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口头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王丽娜、刘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诈骗数额,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赵伟诈骗杨某款额为6.1488万元,诈骗黄某2.93万元、孙某2.7万元、李某11.9万元、张某27.55万元、刘某2.9万元、张某18.17万元,总计诈骗数额为322988元,抵押给杨某的铲车、玉米脱粒机、传送带5.5万元,经询问杨某同意抵款5.5万元.故赵伟从杨某处抵顶5.5万元,尚欠杨某6488元,被告人赵伟尚欠诈骗款额267988元。对于钱款的去向,赵伟没有如实供诉,辩护人认为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口头买卖合同过程中,以收购玉米为名,骗取多名受害人购粮款2679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基本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本院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二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没有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在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伟退赔被害人黄某2.93万元、孙某2.7万元、李某11.9万元、张某27.55万元、刘某2.9万元、张某18.17万元、杨某64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人民陪审员  毕建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