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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英与张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张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991号原告:许英,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2委**组***号。被告:张述成,男,1943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6委**组**号。原告许英与被告张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5.50元,由原告许英负担。审判员  赵国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