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英与张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张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991号原告:许英,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2委**组***号。被告:张述成,男,1943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6委**组**号。原告许英与被告张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5.50元,由原告许英负担。审判员 赵国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