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卓彩云、严兆群等与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张祥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彩云,严兆群,管玉平,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张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卓彩云,女,1947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严兆群,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管玉平,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严兆銮,女,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申请执行人卓彩云的女儿,严兆群、管玉平的姐姐。被执行人: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32501651。法定代表人:张祥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祥玉,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卓彩云、严兆群、管玉平与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张祥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卓彩云、严兆群、管玉平于2017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张祥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未执行标的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但因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产均有抵押登记且被多次查封,无法处理。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