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13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民初1974号原告雷XX诉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市卉园生态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974号原告:雷XX,男,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豪,男,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210914627。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勇,男,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610639897。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仲镇文化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燕成。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9(国际金融街3号)楼1单元25层3号房,注册号:520102000800190。负责人:潘运钧,电话号码:1372627****。被告:贵阳市卉园生态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铝兴社区金北居委会办公楼三、四层,注册号:520113000209557。负责人:杨懿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诉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市卉园生态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8月16日,本院向原告雷XX发出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60940元。逾期不缴纳,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的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雷XX在收到本院发出的《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的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雷XX诉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市卉园生态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政发代理审判员  魏 民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立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