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9号。法定代表人董军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世锦,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本院执行的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本院。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琨 关注公众号“”